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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监测预警机制、行政执法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等工作机制;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
(三)督促、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四)组织宣传教育;
(五)负责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六)负责线索的受理初核、处置、行刑衔接等;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八)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二)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制度;
(三)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四)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受理初核、处置、行刑衔接等工作;
(二)会同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机制;
(三)起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要求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行业、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排查;
(三)完善本行业、领域涉及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受理初核;
(四)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等工作;
(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来源: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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